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

服务流程

所需材料

常见问题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答: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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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代理委托书
撤三答辩理由书
近三年相关商标使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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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成功率有多少?

答:基于我司可靠的市场调查,撤三的平均成功率接近80%。考虑到成功率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注册人是          否能收到通知发文、是否愿花费时间金钱、是否可以提供足够证据等,整体上撤三申请属于行之有效的辅助          措施。

顾问索取使用资料

评估撤三答辩成功率

客户决定是否答辩

签订协议

撰写撤三理由书

上报商标局

跟进后续并反馈结果(全程耗时约10-14个月)

        提供使用证据,也称之为撤三答辩,即应对他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提出撤三的答辩措施。主要是提供符合要求的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至商标局,从而证明自己的注册商标有得到合理的使用,避免被他人撤销商标造成损失。

商标使用的形式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    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    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    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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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并整理证据材料

首页 > 复审异议 > 撤三答辩

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答: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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