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书豪”商标怎能想用就用?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了“林书豪Jeremy S.H.L.”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认定无锡某体育用品公司申请注册的“林书豪Jeremy S.H.L.”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损害了林书豪享有的姓名权,维持原判,驳回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商标引发争议
某公司创建于2002年,以生产篮球、排球、足球等运动球类为主,其拥有的第8511637号诉争商标,申请日为2010年7月26日,获准注册日为2011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产品上。
2012年9月20日,林书豪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林书豪英文名为“JeremyShu-HowLin”,是美国NBA著名华裔篮球运动员,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知名度。某公司在明知林书豪姓名的情况下,注册与林书豪中英文姓名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林书豪的姓名权。
某公司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仅限于本国人和在中国领域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林书豪的国籍并非中国,也非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不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林书豪”这一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时在中国不具有知名度,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林书豪的姓名权。即使林书豪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中的英文“JEREMYS.H.L.”也难以与“JEREMYSHU-HOWLIN”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2014年3月3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5692号《关于第8511637号“林书豪JeremyS.H.L.”商标争议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认为林书豪提交的媒体报道证据能够证明林书豪在参加2010年NBA选秀之后,迅速受到了美国媒体和大量中文媒体的广泛关注,在极短的时间内已取得较大知名度。林书豪提交的护照显示,其英文名为“JeremyShu-HowLin”,“林书豪”为林书豪在公开活动及媒体报道中使用的中文名。诉争商标由上述英文名的缩写“JeremyS.H.L.”以及“林书豪”组合而成,与林书豪姓名具有对应关系,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与林书豪所从事的篮球运动及其商业价值具有一定关联性的服装等商品上,极有可能对林书豪的姓名权造成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林书豪的姓名权,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据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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