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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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可以以什么理由对他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答:可以绝对的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

       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也可以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

       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          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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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代理委托书
无效宣告理由书
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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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答: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        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        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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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注册的商标,若有违反商标法第10-12条的情况,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人都可申请对该商标进行撤销。而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对违反商标法第13条2款和3款、第15、16条第1款、第30-32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进行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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